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丽莎白·穆雷玛在边会上作主旨发言。尹灵 摄
国际人士赞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
“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穆雷玛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发挥着独特作用,走出了一条既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又较好地保护生态的发展道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供效仿和学习的模式。
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总干事兰博蒂尼表示,中国积极参与世界环境保护进程,尤其是担任COP15主席国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令人感到非常振奋。“接下来两周,我们将听到更多关于中国经验的分享。”
中方代表表示,作为COP15主席国,中国举办这一边会,旨在进一步凝聚保护生物多样性全球共识,推动COP15第二阶段会议达成富有雄心、平衡、务实、有效、强有力且具变革性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通过多年努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保护了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新增森林面积居世界首位,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得到了很好的恢复。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边会现场。 余瑞冬 摄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直接受益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形成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中国健全体制机制与政策制度,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积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人与自然的关系由索取转变为守护;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世界资源研究所副总裁兼常务董事克雷格•汉森表示,中国过去十年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取得显著成效,包括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宣布设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等。
联合国前副秘书长索尔海姆表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美丽中国”的理念,这一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调动了民众的爱国情怀,使对自然的保护和热爱深入人心,并使自然保护成为一种向善的力量。
“就其体量和影响力而言,中国在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保尔森基金会副主席兼总裁戴青丽指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繁多,对这些自然瑰宝的有效保护本身就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巨大贡献。
期待通过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蓝图”
开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征程,是国际社会的热切期盼。COP15第二阶段会议的重要目标,是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2030年前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擘画新蓝图。
此次边会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中方代表表示,期待各方共同推动达成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兼具雄心和务实平衡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遏制并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严峻形势,走上通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
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国际关系助理副部长斯蒂芬·德波尔在边会上作主旨发言。尹灵 摄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国际关系助理副部长斯蒂芬•德波尔表示,希望各方能共同努力,达成“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该“框架”将汇集全球各国的力量来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自然与生态系统的退化。
与会嘉宾围绕相关主题展开热议。索尔海姆表示,要牢记美丽家园的理念,制定保护自然的积极议程,必须与当地人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成功,才能创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
对于未来十年如何拯救生物多样性,克雷格•汉森提出“生产、保护、减少、修复”的框架路径,这一策略不仅有助于满足人类需求和促进人类经济发展,也可保护所有形式的生命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戴青丽认为,此次会议肩负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凝聚全球共识、催生有力行动,有效遏制并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避免全球生态走上穷途末路。全球每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缺口高达7000亿美元。为了填补这一缺口,必须双管齐下,在调动更多资源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减少破坏自然的政策和行为,例如有损自然的各类补贴和投资开发项目。
中方代表指出,展望未来,中国将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措施,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在保护自然中寻求绿色发展新机遇。同时,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